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凱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凱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侖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凱侖於104年9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
7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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