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8號

聲請人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聲請人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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