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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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 律師
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A02將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59,204元(見本院卷第27頁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為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57,401元(計算式:18,059,204x1/8=2,257,401,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316,605元,應徵收裁判費190,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