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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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俊弦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表:受刑人李俊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8年5月22日│108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765號│字第34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64號│108年度訴字第279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1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64號│108年度訴字第2792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3日│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56號│第2253號(執畢日│││││1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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