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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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正義選任辯護人張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7317號、第10575號、第1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正義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施正義於接獲本裁定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施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為供述與證人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本案坦承起訴書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核與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本案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多達14次,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另涉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11408號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37號案件受理且合併審判在案,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再參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
108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又被告原與證人之供述不一,本院因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而裁定被告禁止接見、通信,惟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辯論終結,並訂108年10月17日宣判,本案相關之證據既均調查完畢,足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收受本裁定時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吳金玫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