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5,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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