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告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