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溪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44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