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4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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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4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4358號聲請人 李惠珠 相對人 王碧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票號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又本件聲請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票字第43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提示日)│││├─┼───────────┼───────────┼───────────┼───────────┼────────┤│1│96年7月10日│200,000元│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CH0000000│├─┼───────────┼───────────┼───────────┼───────────┼────────┤│2│94年7月26日│300,000元│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CH0000000│├─┼───────────┼───────────┼───────────┼───────────┼────────┤│3│94年7月25日│400,000元│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CH0000000│├─┼───────────┼───────────┼───────────┼───────────┼────────┤│4│97年8月5日│400,000元│97年12月27日│97年12月27日│CH0000000│├─┼───────────┼───────────┼───────────┼───────────┼────────┤│5│96年7月20日│50,000元│97年1月20日│97年1月20日│CH0000000│├─┼───────────┼───────────┼───────────┼───────────┼────────┤│6│96年7月20日│50,000元│97年2月20日│97年2月20日│CH0000000│├─┼───────────┼───────────┼───────────┼───────────┼────────┤│7│96年7月20日│50,000元│97年3月20日│97年3月20日│CH0000000│├─┼───────────┼───────────┼───────────┼───────────┼────────┤│8│96年7月20日│50,000元│97年4月20日│97年4月20日│CH0000000│├─┼───────────┼───────────┼───────────┼───────────┼────────┤│9│97年1月5日│500,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