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5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