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411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41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1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2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2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2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42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傑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裁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傑凱名下所有BS7-931號重型機車,先後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違規時間,行經南投縣台21線56公里處,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於民國100年7月2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1200元,謹依警方舉發之違規事實暨覆函裁處等語。
二、異議人異議理由略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明確說明公務員「應儘速執行公務」,惟舉發警局在此事件處理緩慢(寄達已23天),導致同樣地點,同樣過錯罰單多達13張,使人生地不熟之人繼續犯錯空間。投警交字第10000280093號函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之內部命令覆文,未展現精進之意願。
異議人並未否認過錯,並已改善,盼能給予微薄收入年輕人從輕發落,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先後於如附
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違規時間,行經南投縣台21線56公里處,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超速違規事實,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以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電子檔補印)、裁決書、採證相片等在卷可參,是異議人有於上揭時、地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行為,洵堪認定。
㈡異議人固不否認有前揭13件超速交通違規行為,然辯以:原
舉發機關遲延舉發,造成於同一地點數度違規,為舉發機關之不當云云,惟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3個月內,舉發機關均得依法舉發。查本件異議人13次違規之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而舉發機關製開及寄送前揭13件舉發通知單之時間,均未逾3個月,此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3紙及異議人提出之台中區監理所(中彰投)之欠繳違規罰鍰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足證原舉發機關就前揭13件違規為舉發,均係在上開法律條文規定之期限內進行,尚難認有何違法遲延之情事,是原舉發機關依法就各次分別舉發,即無違法、不當。再者,異議人為合法考取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附卷可稽,異議人當知悉駕駛人行駛道路應遵守速限規定,而汽車駕駛人本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義務,並應養成守法習慣,不以該路段是否設置取締照相設備而有不同,自不應以有無發現遭科學儀器拍照舉發而存有僥倖心理,即任意違規行駛。從而,本件違規行為之舉發程式既核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異議人以舉發單位未立即寄送罰單提醒免於同一違規,遽認舉發單位有意拖延,造成異議人再度遭舉發云云置辯,顯屬無稽,並無足採。
㈢另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違規行為
者,無論身分、地位、貧富、智識,均等同視之,不因富者而超罰,亦不因貧者而免罰,異議人稱其年輕薪資微薄請求輕罰等語,縱該情屬實,亦與其上開違規行為無涉,自不得據此作為免責、減罰之事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指摘原舉發不當,尚屬無據,其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裁罰內容,核無違誤,本件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附表:
┌─┬───────┬────┬─────┬──────┬──────┬─────┬────┐│編│裁決日期、│舉發機關│舉發通知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反法規│處罰內容││號│裁決書字號││字號│違規地點│││(新臺幣)│├─┼───────┼────┼─────┼──────┼──────┼─────┼────┤│1│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19日│限速60公里,│道路交通管│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13分│經檢定合格儀│理處罰條例│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下同)第40│││││││南投縣台21線│77公里,超速│條│││││││56公里處│17公里(未滿│││││││││20公里)。│││├─┼───────┼────┼─────┼──────┼──────┼─────┼────┤│2│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17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7時4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3公里,超速││││││││56公里處│13公里(未滿│││││││││20公里)。│││├─┼───────┼────┼─────┼──────┼──────┼─────┼────┤│3│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16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7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4公里,超速││││││││56公里處│14公里(未滿│││││││││20公里)。│││├─┼───────┼────┼─────┼──────┼──────┼─────┼────┤│4│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11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10時57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7公里,超速││││││││56公里處│17公里(未滿│││││││││20公里)。│││├─┼───────┼────┼─────┼──────┼──────┼─────┼────┤│5│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7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1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9公里,超速││││││││56公里處│19公里(未滿│││││││││20公里)。│││├─┼───────┼────┼─────┼──────┼──────┼─────┼────┤│6│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6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5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4公里,超速││││││││56公里處│14公里(未滿│││││││││20公里)。│││├─┼───────┼────┼─────┼──────┼──────┼─────┼────┤│7│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5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8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2公里,超速││││││││56公里處│12公里(未滿│││││││││20公里)。│││├─┼───────┼────┼─────┼──────┼──────┼─────┼────┤│8│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4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35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3公里,超速││││││││56公里處│13公里(未滿│││││││││20公里)。│││├─┼───────┼────┼─────┼──────┼──────┼─────┼────┤│9│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6月3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6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7公里,超速││││││││56公里處│17公里(未滿│││││││││20公里)。│││├─┼───────┼────┼─────┼──────┼──────┼─────┼────┤│10│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5月31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14時12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5公里,超速││││││││56公里處│15公里(未滿│││││││││20公里)。│││├─┼───────┼────┼─────┼──────┼──────┼─────┼────┤│11│100年7月20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5月30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14時15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8公里,超速││││││││56公里處│18公里(未滿│││││││││20公里)。│││├─┼───────┼────┼─────┼──────┼──────┼─────┼────┤│12│100年7月26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5月28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7時32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5公里,超速││││││││56公里處│15公里(未滿│││││││││20公里)。│││├─┼───────┼────┼─────┼──────┼──────┼─────┼────┤│13│100年7月26日│南投縣政│投警交字第│100年5月26日│限速60公里,│第40條│罰鍰│││裁監稽違字第裁│府警察局│J00000000│6時20分│經檢定合格儀││1,200元│││61-J00000000號│交通隊│號├──────┤器測照,時速││││││││南投縣台21線│73公里,超速││││││││56公里處│13公里(未滿│││││││││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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