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永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杜永昌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杜永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10至14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7至9、15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杜永昌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至6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杜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1.23-104.01.25│104.02.02│104.02.04│││(聲請書誤載為「104.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555號等│第555號等│第55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審││││││├─────────┼───────────┼───────────┼───────────┤││判決日期│106.01.10│106.01.10│106.01.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1.10│106.01.10│106.0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附表:受刑人杜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3.02-104.03.07│102.06.06│102.06.24│││(聲請書誤載為「104.03││(聲請書誤載為「102.07│││.07」)││.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555號等│第558號等│第558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審│││號│號││├─────────┼───────────┼───────────┼───────────┤││判決日期│106.01.10│106.03.02│106.03.0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76號│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1.10│106.04.05│106.04.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附表:受刑人杜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至9月24日間某│102.05.28-102.06.14│104年6、7月間至104年9│││不詳時間至102年10月11│(聲請書誤載為「102.06│月至10月間│││日│.14」)│(聲請書誤載為「104.9-│││(聲請書誤載為「102.10││10月」)│││.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第558號等│第558號等│3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6年度易字第634號││審││號│號│││├─────────┼───────────┼───────────┼───────────┤││判決日期│106.03.02│106.03.02│106.06.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5年度易字第711、1185│106年度易字第63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4.05│106.04.05│106.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附表:受刑人杜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聲請書誤載為「4月」│(聲請書誤載為「3月」││││)│)││├───────────┼───────────┼───────────┼───────────┤│犯罪日期│104.09.18│104.10.20-104.10.29│105.03.16││││(聲請書誤載為「104.10│││││.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32號等│32號等│32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審││││││├─────────┼───────────┼───────────┼───────────┤││判決日期│106.06.29│106.06.29│106.06.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7.24│106.07.24│106.07.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附表:受刑人杜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3.25│105.08.09-105.08.19│105.10.10-105.11.02││││(聲請書誤載為「105.08│(聲請書誤載為「105.11││││.09」)│.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32號等│第1834號等│第1834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6號││審││││││├─────────┼───────────┼───────────┼───────────┤││判決日期│106.06.29│107.03.27│107.03.2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6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7.24│107.03.27│107.03.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第4569號(編號1-13已定│059號│060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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