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温立士
王柰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曾紀堃
張晏彰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72號、107年度訴字第
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曾紀堃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被告張晏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曾紀堃、張晏彰被訴強盜等案件,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2號、第518號判決均無罪在案,原告温立士、 王奈茨復 未聲請將被告2人被訴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則原告2人對被告2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則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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