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5號
原 告 張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惠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