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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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5號
原   告  張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惠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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