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戊○○被告甲○○
乙○○丁○○丙○○
(亞洲大學生物科技與生物資訊學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歸原告及被告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 張鎮森 於民國81年12月11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惟編號二三與編號二四應為同一筆),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兩造未達成分割協議,如依原告分割方案,分得價值略有差異部分願放棄找補等情。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遺產。並提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存通知書等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據其前提出之書狀及陳述,則以:張鎮森之所有遺產,包含房屋、土地、動產、存款、保險金,應一併分割。主張分得附表一編號
一、一七、一八之土地及建物,分得價值略有差異部分願放棄找補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甲○○、乙○○、丁○○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甲○○、乙○○、丁○○、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為被告丙○○所不否認,並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存通知書等件為證,另被告甲○○、乙○○、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及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之方法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判決,此原則在遺產分割訴訟亦有適用(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各繼承人如對於其公同共有之遺產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時,法院即應考量公平性、實用性、利益均等性等原則,就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並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不受雙方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張鎮森之遺產,依不動產、動產、現金及債權區分,可分為以下七部分:
(一)金門縣○○鎮○○里○○路○○○巷○弄○號之房屋及坐落基地(即附表一編號一、一七、一八)。
(二)金門縣○○鎮○○里○○路○○巷○號房屋(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及坐落基地(即附表一編號一五、一
六、二0)。
(三)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地號及附屬地號之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454/20,000,即附表一編號二至一三)。
(四)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42-2地號土地(及附表一編號一四)。
(五)本院93年度存字第4號提存物。
(六)木工機器設備一批、佛像作品一批。
(七)金門信用合作社存款及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五、本院審酌原告 陳明 欲分得上開四(五)之提存物,被告丙○○則主張欲分得上開四(一)之土地及建物,並同意由被告甲○○分得上開四(二)之土地及建物;並考量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各五分之一、各該土地不宜細分、分割後之經濟效用、提存於本院之款項價值、及公平性、實用性、利益均等性等原則,本院因認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歸原告及被告取得。並由被告丁○○依分得價值,比例補償原告及被告丙○○、甲○○、乙○○。至原告及被告丙○○雖陳明分得價值略有差異部分願放棄找補,此係本案裁判分割遺產後,是否對被告丁○○主張問題,附此敘明。
肆、綜上所述,本件兩造均係張鎮森之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迄未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自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分割遺產之訴,兩造於訴訟進行中所為攻擊、防禦,目的均係基於公平分配雙方應繼承之遺產而為,是本件訴訟費用自應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負擔,以符公平原則。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結果,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一、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一:張鎮森之遺產及價值:
┌──┬────────────────┬──────┐│編號│項目│價值│├──┼────────────────┼──────┤│一│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61建號房屋(門│427,700元│││牌號碼:(金門縣金城鎮西門里莒光││││路163巷5弄5號,基地坐落編號一││││七、一八土地)││├──┼────────────────┼──────┤│二│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地號土地│1,174,00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三│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48地號土地│1,260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四│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49地號土地│171,67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五│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0地號土地│10,39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六│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1地號土地│140,490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七│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3地號土地│17,32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八│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5地號土地│6,300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九│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6地號土地│4,09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一0│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7地號土地│17,32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一一│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58地號土地│12,600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一二│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60地號土地│12,600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一三│金門縣金城鎮城段1553-61地號土地│75,915元│││(應有部分20000分之1454)││├──┼────────────────┼──────┤│一四│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42-2地號土地│268,400元│├──┼────────────────┼──────┤│一五│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67地號土地│111,100元│├──┼────────────────┼──────┤│一六│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67-9地號土地│61,600元│├──┼────────────────┼──────┤│一七│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87地號土地│413,600元│││(上設定抵押權七十萬元予金門縣)││├──┼────────────────┼──────┤│一八│金門縣金城鎮城段6087-1地號土地│149,600元│││(上設定抵押權七十萬元予金門縣)││├──┼────────────────┼──────┤│一九│本院93年度存字第4號提存物│228,186元│├──┼────────────────┼──────┤│二0│金門縣○○鎮○○里○○路○○巷○號│0元│││房屋(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基地││││坐落編號一五、一六土地)││├──┼────────────────┼──────┤│二一│木工機器設備一批│0元│├──┼────────────────┼──────┤│二二│佛像作品一批│0元│├──┼────────────────┼──────┤│二三│金門信用合作社存款│500,000元│├──┼────────────────┼──────┤│二四│勞工保險死亡給付│500,000元│└──┴────────────────┴──────┘附表二:本院所定之分割方法:
┌──┬───┬─────────────┬───────┐│編號│繼承人│分得遺產│價值合計│├──┼───┼─────────────┼───────┤│一│戊○○│附表一編號一九、二三│728,186元│├──┼───┼─────────────┼───────┤│二│丙○○│附表一編號一、一七、一八│427,700元│├──┼───┼─────────────┼───────┤│三│甲○○│附表一編號一五、一六、二0│672,700元││││二四││├──┼───┼─────────────┼───────┤│四│乙○○│附表一編號一四、二一、二二│268,400元│├──┼───┼─────────────┼───────┤│五│丁○○│附表一編號二至一三│1,643,985元│├──┼───┴─────────────┴───────┤│六│丁○○應補償戊○○20,008元。│││丁○○應補償丙○○320,494元。│││丁○○應補償甲○○75,494元。│││丁○○應補償乙○○480,394元。│└──┴─────────────────────────┘計算式為:
(一)張鎮森所有遺產價值為:3,740,971元,平均每人應分得價值為:748,1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丁○○應補償戊○○748,194-728,186=20,008丁○○應補償丙○○748,194-427,700=320,494丁○○應補償甲○○748,194-672,700=75,494丁○○應補償乙○○748,194-268,400=48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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