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⑴新台幣柒拾貳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規定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⑴新台幣(下同)723,972元,及其中703,810元自民國(下同)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526,508元,及其中511,845元自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中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⑴723,972元,及其中681,785元自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526,508元,及其中495,828元自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上開聲明之更正,係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以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220萬元、160萬元,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0.46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104年11月16日。詎被告乙○○借得上開款項後,僅攤還部分本息,自95年1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依兩造借款契約之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均視為到期,經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無效果,原告乃就系爭借款之擔保物行使權利、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執字第20010號、97年度執字第26630號、98年度執字第27651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後,被告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⑴723,972元,及其中681,785元自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526,508元,及其中495,828元自9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參、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利率查詢、本院95年度拍字第1305號准許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基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⑴723,972元,及其中681,785元自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526,508元,及其中495,828元自9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即上開二筆借款98年10月9日之利息部分),因原告前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於本院98年度執字第2765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拍賣所得價金分配時,就原告之上開二筆借款利息業已計算至98年10月9日,有該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在卷可按,原告重複請求被告給付上開二筆借款98年10月9日之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伍、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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