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如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盗、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等票據權利人,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聲請權,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另准為公示催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明神有限公司連文│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8年8月31日│52,369元│0000000││││泓│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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