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黃永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