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莊逢瑋 被告 黃駿煥
廖嘉元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