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務人 葉振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