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原告 吳炎成

訴訟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

被告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