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70號聲請人 吳玲華 律師(即 張朝翔 之破產管理人)
呂旭明 會計師(即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8│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9│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