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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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高玉英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50,000元│94年3月14日│MT0000000│6││││作社古亭分行│││││├──┼─────────┼────────┼─────────┼───────────┼────────┼────────────┤│003│高玉英│台北市第一信用合│100,000元│94年3月11日│MT0000000│6││││作社古亭分行│││││├──┼─────────┼────────┼─────────┼───────────┼────────┼────────────┤│004│高玉英│台北市第一信用合│100,000元│94年3月24日│MT0000000│6││││作社古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