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李怡德 原告與被告 蔡函芸 、 蔡孟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