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高雄市湖內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宗傑 代理人 吳明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本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提○○○區○○○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之完整姓名)暨其上所有權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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