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即繼承人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地:台中市○區○○街○○○號)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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