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418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受理在案(見卷第22頁至25頁),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