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L○
天○○被告I○○
巳○○子○○乙○○○○○○P○○○○○○丑○○辛○○宙○○J○○宇○○甲○○○○○○丁0000000000000卯○○○○○○R○○丙○○○○○○M○○戊○○C○○○壬○○黃○○地○○玄○○A○○H○○寅○○F○○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被告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本件美麗大地社區住戶規約第17條第2項明訂: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謝麗萍 、 孫秀禎 、 忻靜怡 、 林張惠玲 、 鄭政道 、 陳惠怡 、 廖清水 、 蘇智遠 、 廖安富 、 廖貽潔 、 羅淑霙 、 張宥騰 、 張茗程 、 陳俞蓉 等64人給付管理費,嗣於民國99年3月1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謝麗萍、孫秀禎、忻靜怡、林張惠玲、鄭政道、陳惠怡、廖清水、蘇智遠、廖安富、廖貽潔、羅淑霙、張宥騰等12人之訴訟,又於99年3月31日具狀撤回對張茗程、陳俞蓉2人之訴訟,本院已將上開民事撤回狀繕本送達謝麗萍、孫秀禎、忻靜怡、林張惠玲、鄭政道、陳惠怡、廖清水、蘇智遠、廖安富、廖貽潔、羅淑霙、張宥騰、張茗程、陳俞蓉等人,有本院之回證附卷可稽,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I○○、巳○○、子○○、乙○○○○○○、P○○○○○○、丑○○、辛○○、宙○○、J○○、宇○○、甲○○○○○○、丁○○○○○○、0000000、卯○○○○○○、R○○、丙○○○○○○、M○○、戊○○、C○○○、壬○○、黃○○、地○○、玄○○、A○○、H○○、寅○○、F○○、申○○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定有明文。被告等人既為美麗大地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自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
㈡、本件被告I○○等人為美麗大地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竟分別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未繳,故原告爰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及美麗大地住戶規約第12條(起訴書誤載為第17條第2項)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人給付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㈢、並聲明:⒈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被告I○○、巳○○、子○○、乙○○○○○○、P○○○○○○、丑○○、辛○○、宙○○、J○○、宇○○、甲○○○○○○、丁○○○○○○、0000000、卯○○○○○○、R○○、丙○○○○○○、M○○、戊○○、C○○○、壬○○、黃○○、地○○、玄○○、A○○、H○○、寅○○、F○○、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管理費再次催繳通知書、美麗大地社區住戶規約、戶籍謄本、管理費未繳名單等影本為證,其中住戶規約第12條約定為「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一、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二、本社區之管理費每戶每月繳交之金額為500元。…四、區分所有權人若積欠管理費已逾三期(六個月),且經30天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被告I○○、巳○○、子○○、乙○○○○○○、P○○○○○○、丑○○、辛○○、宙○○、J○○、宇○○、甲○○○○○○、丁○○○○○○、0000000、卯○○○○○○、R○○、丙○○○○○○、M○○、戊○○、C○○○、壬○○、黃○○、地○○、玄○○、A○○、H○○、寅○○、F○○、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五、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被告於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翌日即應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分別為民法第23
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期詳如附表二所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美麗大地住戶規約第12條約定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命各該被告給付之金額,均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一:
┌─┬────────┬─────────┬─────┬──────┬─────┬────────┐│編│被告│欠費期間│應給付之金│利息起算日│應負擔訴訟│備註││號│││額││費用之比例││││││(新臺幣)││(%)││├─┼────────┼─────────┼─────┼──────┼─────┼────────┤│01│I○○│97年11月至98年12月│7,000元│99年2月13日│1│本件尚有被告 陳世 │├─┼────────┼─────────┼─────┼──────┼─────┤昌、 廖淇妤 即 廖美 ││02│巳○○│96年10月至98年12月│13,500元│99年2月13日│3│粉、戌○○即 徐雅 │├─┼────────┼─────────┼─────┼──────┼─────┤慧、癸○○、 楊梅 ││03│子○○│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2月13日│3│雀、未○○、陳政│├─┼────────┼─────────┼─────┼──────┼─────┤德、午○、酉○○││04│乙○○○○○○│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3月6日│3│、庚○○、 李育珊 │├─┼────────┼─────────┼─────┼──────┼─────┤即 李秋足 、D○○││05│P○○○○○○│97年11月至98年12月│7,000元│99年3月6日│1│、N○○、亥○○│├─┼────────┼─────────┼─────┼──────┼─────┤、K○○、B○○││06│丑○○│96年12月至98年12月│12,500元│99年2月23日│2│、己○○、E○、│├─┼────────┼─────────┼─────┼──────┼─────┤S○○、Q○○、││07│辛○○│97年1月至98年12月│12,000元│99年6月9日│2│G○○等人另為判│├─┼────────┼─────────┼─────┼──────┼─────┤決,該等訴訟費用││08│宙○○│97年2月至98年12月│11,500元│99年3月6日│2│負擔部分於另為判│├─┼────────┼─────────┼─────┼──────┼─────┤決時諭知。││09│J○○│97年1月至98年12月│12,000元│99年6月9日│2││├─┼────────┼─────────┼─────┼──────┼─────┤││10│宇○○│98年7月至98年12月│3,000元│99年3月6日│1││├─┼────────┼─────────┼─────┼──────┼─────┤││11│甲○○○○○○│97年9月至98年12月│8,000元│99年3月7日│1││├─┼────────┼─────────┼─────┼──────┼─────┤││12│丁○○○○○○│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3月6日│3││├─┼────────┼─────────┼─────┼──────┼─────┤││13│0000000│98年3月至98年12月│5,000元│99年2月24日│1││├─┼────────┼─────────┼─────┼──────┼─────┤││14│卯○○○○○○│97年1月至98年12月│12,000元│99年3月6日│2││├─┼────────┼─────────┼─────┼──────┼─────┤││15│R○○│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2月13日│3││├─┼────────┼─────────┼─────┼──────┼─────┤││16│丙○○○○○○│97年1月至98年12月│12,000元│99年3月6日│2││├─┼────────┼─────────┼─────┼──────┼─────┤││17│M○○│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2月24日│3││├─┼────────┼─────────┼─────┼──────┼─────┤││18│戊○○│96年10月至98年12月│13,500元│99年2月13日│3││├─┼────────┼─────────┼─────┼──────┼─────┤││19│C○○○│97年10月至98年12月│7,500元│99年2月13日│1││├─┼────────┼─────────┼─────┼──────┼─────┤││20│壬○○│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2月23日│3││├─┼────────┼─────────┼─────┼──────┼─────┤││21│黃○○│98年3月至98年12月│5,000元│99年2月23日│1││├─┼────────┼─────────┼─────┼──────┼─────┤││22│地○○│97年3月至98年12月│11,000元│99年3月6日│1││├─┼────────┼─────────┼─────┼──────┼─────┤││23│玄○○│96年9月至98年12月│7,000元│99年3月6日│1││├─┼────────┼─────────┼─────┼──────┼─────┤││24│A○○│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3月6日│3││├─┼────────┼─────────┼─────┼──────┼─────┤││25│H○○│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2月13日│3││├─┼────────┼─────────┼─────┼──────┼─────┤││26│寅○○│96年9月至98年12月│14,000元│99年3月6日│3││├─┼────────┼─────────┼─────┼──────┼─────┤││27│F○○│97年5月至98年12月│10,000元│99年3月6日│1││├─┼────────┼─────────┼─────┼──────┼─────┤││28│申○○│96年11月至98年12月│13,000元│99年2月13日│3││└─┴────────┴─────────┴─────┴──────┴─────┴────────┘附表二:
┌─┬────────┬──────┬──────┐│編│被告│送達時間│利息起算日││號││││├─┼────────┼──────┼──────┤│01│I○○│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02│巳○○│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03│子○○│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04│乙○○○○○○│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05│P○○○○○○│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06│丑○○│99年2月22日│99年2月23日│├─┼────────┼──────┼──────┤│07│辛○○│99年6月8日│99年6月9日│├─┼────────┼──────┼──────┤│08│宙○○│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09│J○○│99年6月8日│99年6月9日│├─┼────────┼──────┼──────┤│10│宇○○│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11│甲○○○○○○│99年3月6日│99年3月7日│├─┼────────┼──────┼──────┤│12│丁○○○○○○│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13│0000000│99年2月23日│99年2月24日│├─┼────────┼──────┼──────┤│14│卯○○○○○○│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15│R○○│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16│丙○○○○○○│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17│M○○│99年2月23日│99年2月24日│├─┼────────┼──────┼──────┤│18│戊○○│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19│C○○○│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20│壬○○│99年2月22日│99年2月23日│├─┼────────┼──────┼──────┤│21│黃○○│99年2月22日│99年2月23日│├─┼────────┼──────┼──────┤│22│地○○│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23│玄○○│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24│A○○│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25│H○○│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26│寅○○│99年3月5日│99年3月6日│├─┼────────┼──────┼──────┤│27│F○○│33年3月5日│99年3月6日│├─┼────────┼──────┼──────┤│28│申○○│99年2月12日│9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