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賴文興
周志高 黃玉招 蘇維宏 蘇奕豪 洪榮傑 李國明張世瑾 曾國珍 曾國峰 楊昂軒 陳宏文 程建國 蔡士楠 劉美雲 蔡瑩珍 蔡瑩瑛 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1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茲因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有支出費用,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訴訟,業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完畢,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就同一事實為相同之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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