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林奏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經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3年3月25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衛生福利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等影本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