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31號聲請人醫療財團法人竹銘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醫療財團法人竹銘基金會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章則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二「修正後內容」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修法,經民國109年8月25日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⑴捐助章程第5條及⑵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章則(下稱議事章則)第5、6條,並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修正前、後之條文對照表、醫療財團法人竹銘基金會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32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⑴捐助章程如附表一、⑵議事章則如附表二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議事章則第6條如附表二「修正後內容」欄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