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覃啟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下稱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啟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或自動到案接受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3號、105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覃啟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受刑人繳納同額現金後獲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5年度壢交簡字第988號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經聲請人傳喚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執行拘提亦無著等情,固有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憑。惟本件經聲請人提起聲請後,被告已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以受刑人身分入監執行,有上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顯見受刑人已無所謂仍在逃匿中之情形。受刑人雖曾逃匿,但於本院為裁定時既已入監執行,則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合得裁定沒入保證金之法定要件。聲請意旨所述,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