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附民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卓敬股份有限公司
卓威有限公司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魏小女
(即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0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渠沒有侵占原告任何一毛錢。
(三)證據:援引刑事訴訟之證據。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台安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