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