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000000-0│1│100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000000-0│1│1000│├──┼───────────────┼────────┼───┼───┤│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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