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09號聲請人佳運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惠而強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58,363元│99年6月22日│P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