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550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號2樓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66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