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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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莊雅婷 被告 林雨玟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1,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竹北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建號自110年迄今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