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六月、十月、五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六六七六六○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思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