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昌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昌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3月、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茲因受刑人於107年5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1665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