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顏江城 被告光明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美彰 被告 黃雲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5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