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陳彩屏 被告 林俊鵬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㈠、109年11月20日和解書第三條所載之全部管理及收益金額110年度為881,866元,111年度為311,500元,是否有包含附表一編號8土地(即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如有,194之25地號土地110年度及111年度之管理及收益金額為何?
㈡、原告、被告與 林俊樑林俊儀 於110年2月25日本院110年度家移調字第6號調解成立後,就調解筆錄附表一㈠不動產之管理及收益,有無成立新契約?或仍同意沿用109年11月20日和解書之約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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