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66號聲請人 彭泰賢 特別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法扶律師)關係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伊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以及聲請人本人及其之父母、兄弟姊妹〈 彭慧玉 〉、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未婚、無子女亦請說明之)。又本件訴訟費用未逾三千元,聲請人得由特別代理人依民事事件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