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行案件一覽表無誤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經本院96年度│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聲減字第559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1月6日│96年6月19日│96年6月20日上午9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33號│度毒偵字第3330號│度毒偵字第333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3日│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5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96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17日│├──┴────┼─────────────┼─────────────┼─────────────┤│備註││與編號3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與編號2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訴字第1072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6年5月26日│96年5月25日│96年5月26日上午9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3862號│度毒偵字第4866號│度毒偵字第486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0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1月25日│97年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400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4日│97年3月3日│97年3月3日│├──┴────┼─────────────┼─────────────┼─────────────┤│備註││與編號6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與編號5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定其應執行刑為│訴字第1686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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