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達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達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達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仍未了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准予展期六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