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619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政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4日下午│106年5月13日│││5時5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60號│偵字第2499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905號│2795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905號│2795號││├────┼────────┼────────┤││判決│106年10月31日│107年2月9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699號│執字第6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