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見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里0000000號)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致聲請人之債權無以行使,爰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