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林阿河 被告林添
林阿義 林宏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借名登記返還所有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