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37,721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6,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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