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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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久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7公克、0.279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馮久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7公克、0.279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於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07公克、0.27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欣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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